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抢抓新国发2号文件机遇,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系列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企业上云服务商产品和服务质量,助力企业“上云用数赋智”,现将《贵州省“云使用券”助推企业上云用数赋智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原《贵州省“企业上云”云使用券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从该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大数据局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云使用券”助推企业上云用数赋智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系列部署,激活数据要素潜能,赋能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推动企业“上云用数赋智”,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局”)以“贵州省企业上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载体,通过创新发放“云使用券”,降低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促进资源有效对接,加速企业数字化转型步伐,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云服务指通过网络以按需、易扩展的方式获得所需服务,这种服务可以是IT、软件、互联网相关,也可是其他服务。
第三条 上云企业是指使用云服务产品的实体经济企业。
第四条 云服务商是提供云服务产品、具备云服务能力的机构。
第五条 “云使用券”是为支持“企业上云”而发放的、用于补贴上云企业购买云服务云产品使用费的凭证。
第六条 平台服务方是“贵州省企业上云服务平台”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营单位。
第七条 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是结合省大数据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云服务商项目开展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的机构。
第八条 “云使用券”发放管理遵循“合法合规、总额控制、据实结算”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省大数据局负责“云使用券”发放、申领、使用、兑现全流程管理,组织平台服务方建设、运营服务平台,负责管理云服务商,督促云服务商履行服务承诺。
第十条 平台服务方按照省大数据局要求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云服务商负责依托云平台,为上云企业提供优质云服务云产品,进一步激活数据要素潜能,释放数据要素价值,赋能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第十二条 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负责从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开展成效等方面对上一年度参与省大数据局“企业上云”项目的云服务商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影响下一年度服务商认证及资金支持等方面。
第三章 云服务商的管理
第十三条 云服务商申报条件:
(一)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所提供的云服务产品,对上云企业提升业务效率效果明显。
(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云服务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http://gsxt.amr.guizhou.gov.cn)”等渠道中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五)须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且上年度期末资产达1000万元以上。
(六)已在贵州省开展上云服务,且上年度服务贵州省内企业使用云产品和云服务不少于200家。
(七)省大数据局、贵州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云服务商管理流程: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云服务商按每年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工作通知相关要求,在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申报“xx年实体经济企业使用‘xx’云服务”项目,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程序参加专家评审。
(二)资金分配。省大数据局根据项目专家评审、云服务商上年度第三方绩效评价结果、项目总投资等情况开展集中研究,同时对新增的云服务企业主要结合专家评审情况和上云项目总投资等相关情况进行考虑,确定纳入本年度“企业上云”项目的云服务商及支持金额。
(三)注册。云服务商入围本年度云服务商后,登录服务平台填写注册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注册。
(四)认证。注册后,云服务商填写认证信息,进行实名认证,提供以下材料的照片或扫描件(字迹需清晰可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云服务商实名认证信息表》加盖公章等材料。
(五)资料审核。经平台服务方完成初审,报省大数据局研究同意后,完成认证。
(六)产品发布申请。云服务商认证后,填写产品详情,在线发布云服务产品及价格,并标注“云使用券”所支持的产品,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七)产品发布审核。由平台服务方首先对云服务商发布的产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意见提交省大数据局,经省大数据局研究同意后,准予云服务商发布云服务产品。
(八)云服务商与上云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通过服务平台完成交易确认,按照服务协议,向上云企业提供达到相应标准的服务,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服务水平,且持续做好跟踪服务,服务企业满意度达优良以上。
(九)云服务商应探索开展数据归集工作,实现数据积累、开展数据分析,进行企业、行业画像,挖掘数据价值。
第十五条 云服务商退出机制:
(一)自愿退出。云服务商自愿退出服务平台的,需提前30个自然日向平台服务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自愿退出申请,并配合平台服务方做好各项服务交接。
(二)强制退出。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云服务商,平台服务方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2.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受到社会大众谴责或舆论广泛批评的;
3.拒不提供服务的,或提供虚假服务的,或套取政府资金的,或给服务平台及上云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4.破产、停业及倒闭的,或被政府机构、司法部门列入破产清算的;
5.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且在要求期限内未予以整改的。
第四章 领券企业的管理
第十六条 申领“云使用券”的上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一年以上。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企业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http://gsxt.amr.guizhou.gov.cn)”等渠道中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四)领用“云使用券”的企业为同一法人或企业之间存在股权关系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只能1家企业领用;
(五)与云服务商不存在以下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双方共同投资或控制其他第三方。
第十七条 管理流程:
(一)注册。企业登录服务平台填写注册信息(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注册。
(二)认证。注册后,企业填写认证信息,进行实名认证,提供以下材料的照片或扫描件(字迹需清晰可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联系人身份证正反面、《上云企业实名认证信息表》加盖公章等。
(三)资料审核。经平台服务方审核完成认证。
第五章 “云使用券”的管理
第十八条 省大数据局根据每年省级财政预算,制定“云使用券”发放计划,平台服务方根据“云使用券”发放计划配置“云使用券”,并通过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上云企业可随时在线领用“云使用券”。初次领用“云使用券”的最高补贴额度为5万元,第二次及以后领用时,最高补贴额度为3万元。上云企业提交“云使用券”申领申请,经平台服务方完成审核,获得当年“云使用券”使用额度。
第二十条“云使用券”可购买基础设施层、平台系统层和业务应用层云服务。其中,基础设施层云服务包括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和安全防护等上云服务,平台系统层云服务包括数据库平台、大数据分析平台、物联网平台、软件开发平台等上云服务,业务应用层云服务包括生产管理、研发设计和其他应用等上云服务。
第二十一条 基础设施层云服务的最高支持比例为云服务总价的40%,平台系统层云服务、业务应用层云服务的最高支持比例为云服务总价的60%,优先向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及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相关领域主体倾斜。
第二十二条 上云企业在云服务商完成交易确认前,可取消订单,“云使用券”自动退回上云企业账户;上云企业在云服务商完成交易确认尚未提交兑现前,可发起退款申请,经由云服务商同意,“云使用券”自动退回上云企业账户。
第二十三条 若上云企业使用完“云使用券”额度后不继续购买云服务,云服务商要为上云企业提供数据封存服务,并为数据迁移提供便利,若涉及额外收费,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解封方式以及数据安全性保障措施等均需在产品推广及合同签订时明晰。
第二十四条 每年省大数据局向认定享受“企业上云”项目支持的云服务商拨付“企业上云”项目资金,并委托银行对拨付的项目资金予以暂时冻结、监管。
第二十五条 云服务商通过服务平台提交未兑现过的订单发票、合同、转账信息、上云企业使用情况等兑现材料,确保有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强化“云使用券”兑现审核,省大数据局委托平台服务方对云服务商提交的兑现资料进行初审,审核云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给省大数据局,省大数据局组织复审。
第二十七条 审核通过后,由省大数据局组织据实结算,并授权银行对拨付资金予以解冻。拨付资金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利息纳入结算范畴。如当年拨付资金有结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云使用券”不予兑现,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一)未按要求提供兑现申请材料(如发票、合同、转账信息、上云企业使用情况等)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企业实际使用的云产品不属于合同中购买云产品的;
(三)云产品使用主体和“云使用券”申领主体不一致的;
(四)云服务商在服务上云企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套取“云使用券”政策资金等情形的,不予兑现“云使用券”;已兑现资金的将依法追回,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申领企业资格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省大数据局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平台服务方反馈,平台服务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第三十条 该《实施细则》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贵州省“企业上云”云使用券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同步废止,最终解释权归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所有。
附件:
1.“云使用券”申领流程图
2.云服务购买流程图
3.“企业上云”项目申报及“云使用券”兑现流程图
附件1
“云使用券”申领流程图
附件2
云服务购买流程图
附件3
“企业上云”项目申报及“云使用券”兑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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