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修改《黔南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新时代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强调在立法过程中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推进立法精细化”“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2017年12月,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了规章制定程序。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州法治环境不断改善,法治水平不断提升,通过立法的形式化解社会矛盾、凝聚社会共识、规范调整利益关系、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和州委州政府要求,适应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以及法律关于立改废的相关要求,有必要修改《黔南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黔南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修改过程
《规定》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与省相关政策等文件,根据《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并通过向有关单位发函和在网上公告等方式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相应修改,形成了最终的《规定》。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规定》明确,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章涉及重大经济社会利益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州委报告。
(二)关于州政府规章立法工作的牵头部门
2019年以前,州政府规章立法工作由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即州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负责,2019年,州政府进行机构改革,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州司法局进行合并,由州司法局牵头负责州政府规章立法工作。因此,此次修改将《规定》中的“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修改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三)关于合法性审核
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规章起草部门提请对规章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的程序和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关于规章清理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位法规定以及法律的立改废要求,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及时组织起草单位开展规章清理工作。清理发现规章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五)关于立法后评估
《规定》明确,州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规章起草单位、规章执行单位等有关单位对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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